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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慧俊交通肇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07刑申9号赵慧俊: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申诉人无罪。你申诉认为:一、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主要理由是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应由罗成负全部责任。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针对你的申诉理由,本院调取原审卷宗进行了审查。你申诉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应由罗成负全部责任。经查,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介公交认字(2013)第25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你驾驶车辆在避让过程中驶向逆行,遇有罗成将要完成转弯时相撞,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介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负责介休市行政区划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其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介公交认字(2013)第25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尚无相反证据推翻介休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故对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予采纳。你申诉认为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具体表现为没有考量罗成驾驶电动车逆行、超速、酒驾的事实作出责任认定,没有调取现场影像资料,没有对肇事电动三轮车的属性进行鉴定。经查,没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你的该项理由属认识错误。本案认定罗成是在十字口左转弯,并非逆行,也未认定超速,但酒驾的事实予以了认定。交警队调取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但监控显示模糊不清。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无法定性,现有法律无明确规定。你申诉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查,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介休市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你负事故主要责任,你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亦属认识错误。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