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杜安俊与倪彬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安俊,倪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07号申请人:杜安俊,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倪彬彬,男,199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杜安俊与被申请人倪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安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倪彬彬所有的皖N×××××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5万元),杜安俊已依法向本院提供人民币现金为此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倪彬彬所有的皖N×××××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秉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