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11日,大学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金昌市供水处职工。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0日,初中文化,湖北浠水县人,湖北省浠水县团坡镇虎形村一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姚某某自行协商处理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不需法院继续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紫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