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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某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荣家湾镇高峰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011301032。被执行人陈某移,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月田镇稻田村稻田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80817417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移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