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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中市直属机关汽车维修中心与杨朝龙拖欠维修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直属机关汽车维修中心,杨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直属机关汽车维修中心。法定代表人冯俊。被执行人杨朝龙,男,生于1968年,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直属机关汽车维修中心与被执行人杨朝龙拖欠维修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朝龙已全部履行(1996)巴恩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6)巴恩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