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刑更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艾合麦提·麦麦提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合麦提·麦麦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1143号罪犯艾合麦提·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和垦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艾合麦提·麦麦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艾合麦提·麦麦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艾合麦提·麦麦提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合麦提·麦麦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艾合麦提·麦麦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合麦提·麦麦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晓 钊审判员 孙 海 峰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恒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