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先申请执行杨明五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杨明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杨明五,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张先与杨明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现申请人张先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2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超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