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7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左卫东与巫山县忠玲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东,巫山县忠玲大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42号原告:左卫东,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银(系特别授权),男,1992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巫山县忠玲大药房,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89号B1幢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B0MN11。经营者:张科忠。原告左卫东与被告巫山县忠玲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左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卫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交纳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左卫东负担。审判员  熊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