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郭贺峰、姚保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郭贺峰,姚保卫,李永革,员荣星,朱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061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地址:焦作市山阳路北段。负责人孟战伟,主任。被告郭贺峰,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姚保卫,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李永革,男,1966年元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员荣星,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朱玉芬,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以下简称百间房信用社)因与被告郭贺峰、姚保卫、李永革、员荣星、朱玉芬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百间房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郭贺峰返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罚息;2、由被告姚保卫、李文革、员荣星、朱玉芬等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31日,被告郭贺峰因购煤在该社贷款190万元,月息10.23‰,期限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1月23日,被告姚保卫、李永革、员荣星、朱玉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11月24日该款到期后,被告郭贺峰并未如期履行至今仍欠借款190万元及利息。经原告百间房信用社多次催收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百间房信用社上述起诉之主张与其所提交证据之指向不符,当前其起诉的事实等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保方人民陪审员 段园园人民陪审员 芦萌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