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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24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浩、王云通与芜湖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王云通,芜湖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4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浩,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芜湖中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王云通,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芜湖市芜湖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伟业臻园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49919624。法定代表人:承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浩、王云通与被执行人芜湖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8110元,执行费472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