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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建超、刘建亮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超,刘建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特7号申请人:刘建超。被申请人:刘建亮,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建超于被申请人刘建亮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刘建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建超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建超撤回申请。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易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