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鹏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郑利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285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郑利权,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刘鹏与被执行人郑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海民(商)初字第31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利权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xx号房屋房产拍卖,现已成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裁定如下:1.强制将郑利权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xx号房屋过户至拍卖买受人吴某名下。2.强制注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在上述房产上的抵押登记。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