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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西宁城北艾力克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与顼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北艾力克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顼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229号原告:西宁城北艾力克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5号。经营者:陈兆军,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沿东村*组**号。被告:顼银,男,195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原告西宁城北艾力克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与被告顼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西宁城北艾力克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宁城北艾力克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西宁城北艾力克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武斌彬审 判 员  燕喜艾代理审判员  杜玉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