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6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贺启法、王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贺启法,王小英,贺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69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耀达路318号B区。主要负责人:陈小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乘伊,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贺启法,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送达地址:椒江区工人路240号。被告:王小英,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送达地址:江都苑1号楼3单元602室。被告:贺云兰,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送达地址:台州市中心大道39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贺启法、王小英、贺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贺启法、王小英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6月22日的利息58177.55元,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被告贺云兰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裁定冻结被告贺启法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8177.55元,冻结被告王小英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冻结被告贺云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贺云兰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贺云兰为被告贺启法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600000元及敞口、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贺启法、王小英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贺启法为借款人,被告王小英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月利率为1.203%,逾期罚息利率加收50%,并计收复利,还款期为2017年1月4日,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贺启法发放贷款5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从被告贺启法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2日。截至2017年6月22日,被告贺启法、王小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8177.55元。被告贺云兰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启法、王小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6月22日为58177.55元,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贺云兰对被告贺启法、王小英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2元,减半收取4691元,保全费3311元,合计8002元,由被告贺启法、王小英、贺云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