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张奇民、衡水永嘉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强,张奇民,衡水永嘉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赵强,赵志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571号原告:王建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青,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奇民,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告:衡水永嘉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590945038;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地址:景县景德路董仲舒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809973915M。负责人:陈吉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县。被告:赵志辉,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王建强与被告张奇民、衡水永嘉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赵强、赵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永嘉货运有限公司、赵志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强撤回对被告衡水永嘉货运有限公司、赵志辉的起诉。审判长 朱金池审判员 刘智华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