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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江西力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江西力明实业有限公司,徐远明,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新昌中大道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8612866534。负责人:严耀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力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新昌中大道195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2519-X。法定代表人:徐远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远明,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星,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系徐远明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力明实业有限公司、徐远明、李星(2016)赣0924字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被执行人江西力明实业有限公司、徐远明、李星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字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