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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潘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潘有福,涂宝英,江西明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418号。法定代表人:余晓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芳菲,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潘有福,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南城县人,住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涂宝英,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南城县人,住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江西明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352450-9。法定代表人潘有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诉潘有福、涂宝英、江西明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3.805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29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43.805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2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有福、涂宝英、江西明辉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