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吝昭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吝昭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吝昭定,男,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6月15日曾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吝昭定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叶雯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吝昭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吝昭定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金属弹弓1个和照明用手机一部,窜至本市临渭区杜化路北段都市风情小区,趁该小区大门未锁,无人值守之际,在小区内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寻找盗窃目标。当其行至该小区六号楼北侧停车位时,发现陕EBM1**号宝马轿车车门未上锁。遂用手电照明,将放置于轿车后备箱内的中华香烟(软盒)两条盗窃后离开。凌晨5时许,被告人吝昭定发现该小区三号楼前停放的陕EF9**号大众途锐轿车后备箱内放置有香烟。随即使用弹弓将车后窗玻璃砸碎,盗窃放置在该车后备箱内的黄鹤楼牌峡谷情香烟九条和茅台酒六瓶后逃离现场。后将部分物品出售给位于渭南市临渭区西南京路的烟酒回收店内,得赃款6000余元,部分赃款已挥霍。经鉴定:黄鹤楼牌峡谷情香烟九条价值4320元,茅台酒六瓶价值8100元,中华香烟(软盒)二条价值1200元,以上合计136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赃款2900元;追回黄鹤楼牌峡谷情香烟7条、茅台酒6瓶、中华牌香烟(软盒)1条,均已发还受害人。同时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照明用手机1部、金属弹弓1个及钢珠1袋。上述事实,被告人吝昭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被害人韩兴武、焦建设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及维修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吝昭定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吝昭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吝昭定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吝昭定在侦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吝昭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二、涉案赃款2900元、作案工具照明用手机一部、金属弹弓1个、钢珠1袋均依法予以收缴。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