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民终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84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前营坊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卫星,经理。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1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1939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要求被起诉人王香明、白纪兵立即返还位于太原市前营房街6号”煜卫泽园”1、2、3层(建筑面积约3425.49平方米)的房屋,属于返还的行为之诉,本案应按房屋所在地法院按件受理,不涉及确权和财产权利归属问题,不应当按争议的合同标的额4000万元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案件即诉讼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财产争议的标的额为4000万元,超过了一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综上,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