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巩建平与黄丹枫、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建平,黄丹枫,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巩建平,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黄丹枫,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丹枫,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丹枫、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房产一处(产权证号:濉公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苌征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