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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双发食品有限公司、韩富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双发食品有限公司,韩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双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城东村西南。被执行人韩富国,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双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富国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482.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沂南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