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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北仙溪天然泉水有限公司与龚冬喜、龚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溪天然泉水有限公司,龚冬喜,龚连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983号原告:湖北仙溪天然泉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宇静,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龚冬喜,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告:龚连喜,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炳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仙溪天然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冬喜、龚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仙溪天然泉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溪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溪天然泉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仙溪天然泉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玉广审判员  吕 璟审判员  姜亚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