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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吉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李中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吉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李中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54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居委会文海西路8号保利百园2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卢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伶贞,被告李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000元及违约金2352元(计算方式:自2017年2月23日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计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1日为98天共2352元,12000元×0.2%×98天=2352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与欧阳小姐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欧阳小姐购买被告李中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东35号水悦云天花园7号楼2梯1903的房产,并约定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一次性付清原告的佣金。但在原告已完成中介服务的前提下,被告却不支付服务费,原告多次追讨,均被拒绝。被告辩称,2017年2月23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中介费,余款6000元中介费已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支付完毕,故被告现在不欠原告中介费。被告有6000元中介费没有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是由于原告的工作人员刘洁萍同意被告在收齐买方购房款十个工作日内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在2017年5月12日收到买方的全部购房款,且原告的工作人员莫家强(原告公司分店的经理)口头同意本案撤诉。原告已口头变更了中介费6000元的给付支付时间,故被告不存在违约,无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除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与案涉纠纷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外,其余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3日,原告在丙方处盖章,被告在甲方处签名并捺印,案外人欧阳淑敏在乙方处签名并捺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载明:卖方(以下简称甲方)李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甲方自愿将座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东35号水悦云天花园7号楼2梯1903的房产出售给乙方;甲方需支付丙方佣金人民币12000元,乙方须支付丙方佣金人民币14700元;本协议一经签署,甲、乙双方就有向丙方支付佣金的义务,佣金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甲、乙逾期不支付佣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佣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另一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等)。2017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居间服务费。2017年4月12日,被告李中签名并捺印,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本人李中承诺收到水悦云天花园7号楼2梯1903房余款人民币780000元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人民币6000给中介方。2017年6月15日,原告盖章出具《收据》一份,确认已收到被告李中服务费余款人民币6000元。2017年5月27日,原告与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原告的案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原告需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元。2017年6月1日,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律师费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及案外人提供了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被告理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2000元。《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居间服务费12000元。被告分别于签订合同当天及2017年6月15日各向原告支付了居间服务费6000元。被告举证的2017年4月12日的《收据》仅记载被告承诺于收齐售房款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居间服务费余款6000元,并无原告予以确认,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余款的时间协商一致作出变更。被告辩称原告口头承诺居间服务费余款6000元可于被告收齐售房款余款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2000元居间服务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已向原告支付了12000元居间服务费,但其中6000元为逾期支付,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但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参照原告逾期天数,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元,对原告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支付居间服务费引发案涉纠纷,原告委托律师为案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并已支付律师费4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原告诉请及被告实际违约情况,本院确定原告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应由原、被告各自负担2000元,对原告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元;二、被告李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翔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69.4元,由被告李中负担60元。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员 梁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