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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亚丽与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丽,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363号原告:刘亚丽,女,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航海路西200米鼎盛时代。法定代表人:张晓庆。原告刘亚丽诉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入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亚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丽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