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亚丽与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丽,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363号原告:刘亚丽,女,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航海路西200米鼎盛时代。法定代表人:张晓庆。原告刘亚丽诉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入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亚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丽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