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左权县自来水公司与程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左权县自来水公司,程德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3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左权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席红军,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晓笑,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德权,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左权县人,现住左权县。再审申请人左权县自来水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7民终1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左权县自来水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左权县自来水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第三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本案直接侵权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追加左权联社为第三人并由其承担侵权责任。二、原审法院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直接侵权人左权联社承担责任。三、其他五户被损害人未审结案件的重新鉴定结果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四、原审法院判决造成重复诉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且可能引发社会矛盾。请求撤销原判,依法追加直接侵权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改判由其承担侵权责任,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上世纪90年代,程德权在左权县城王家巷批得宅基地一处,并于1994年11月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7年,程德权在原宅基地基础上将房屋翻盖。2008年5月8日,程德权领取房权证左房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坐落于县城王家巷54号,丘(地)号220031004,产别私有,房屋结构砖混,建筑面积一幢158.04㎡、二幢35.56㎡、二幢11.20㎡。2015年10月中旬,程德权发现自家房屋出现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等损坏现象,随后向左权县自来水公司反映了该情况,左权县自来水公司经过查看,确认是沙河桥-王家巷陵园街的室外给水管道破裂漏水,并及时进行了处理。2016年1月26日,程德权申请对其房屋损坏原因及损坏程度进行鉴定。4月13日,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作出晋光司鉴[2016]综鉴字第160011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左权县程德权房屋受损原因为左权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管道破损,导致水沿杂填土填筑的旧城壕,流入由杂填土构成的房屋地基内,造成房屋不均匀沉降所致,受损房屋维修费用为201310.35元。6月28日,程德权以鉴定后房屋继续沉降,房屋受损情况与初次鉴定现场勘验情况发生变化,为确定现阶段房屋维修费用为由,申请对房屋维修费用进行重新鉴定。7月25日,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作出晋光司鉴[2016]综鉴字第160041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程德权现阶段房屋的维修费用为320033.7元。左权县自来水公司主张,该公司发现涉案管道破裂后通知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对管道破损原因进行鉴定,2015年11月6日,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作出晋光司鉴[2015]综鉴字第5044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左权县万寿街自来水管破损原因是由于供热管道铺设施工时,土方开挖不当造成的。程德权诉至左权县人民法院,请求左权县自来水公司赔偿房屋维修费用320033.7元,鉴定费18000元。左权县人民法院判决:左权县自来水公司赔偿程德权各项损失338033.7元。判后,左权县自来水公司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左权县自来水公司是沙河桥-王家巷陵园街室外给水管道的所有者,具有对该给水管道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但由于左权县自来水公司疏于管理和维修,致涉案自来水管道漏水,渗入程德权所有的房产地基内,导致程德权的房屋受损,对此左权县自来水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左权县自来水公司主张系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铺设供热管道时土方开挖不当造成水管破裂,导致供水时水管漏水将程德权的房屋损坏,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追加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本案第三人,左权县自来水公司可在赔偿程德权的损失后向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另行追偿。另,左权县自来水公司以相似案件正在审理中为由,要求撤销本案的生效判决,无理无据;其以判决其承担责任后,其公司职工可能停水、上访、申诉而申请本案再审,更是缺乏法治精神,应予反省。综上,再审申请人左权县自来水公司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左权县自来水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捷慧审判员 成 堃审判员 秦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