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临汾威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俊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威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张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临汾威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俊超,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威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超有银行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超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