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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钟胜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胜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胜良,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钟文川,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胜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毅、被告人钟胜良及其辩护人钟文川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钟胜良在武平县平川镇红东村黄某家吃午饭期间,饮用了白酒浸泡的药酒。当日晚饭后,被告人因腹痛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来到武平县平川镇政府路黄某经营的诊所看病。当晚20时许,被告人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平川镇七坊桥往东环路方向行驶,行至平川镇东方巴黎北侧公交候车亭路段时,碰撞手推儿童车的行人钟某,致钟某及被告人本人受伤,钟某及被告人被送往武平县医院救治。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依法提取被告人静脉血液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65.71毫克/100毫升。2016年12年20日下午,被告人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陈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胜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钟胜良支付了被害人钟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229.3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人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的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本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石某、黄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的陈述;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检验报告书、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通知书、委托书及提取血液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胜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还能主动接受罚金刑,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胜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钟  万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金凤(代)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