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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景海波与河南华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海波,河南华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597号原告:景海波,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生,住桐柏县。被告:河南华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淮安街与文化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翟玉超,任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海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华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海波撤回对被告河南华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