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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凡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孟凡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1039号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0889905C。法定代表人:俞万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翠娥,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公司职员。被告:孟凡波,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凡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潘炜审 判 员  王继东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别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