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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4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昌洪与刘邦银、秦国芬等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洪,刘邦银,秦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4977号之一申请人:杨昌洪,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邦银,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秦国芬,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杨昌洪与刘邦银、秦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渝0243执保9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查封二被申请人刘邦银、秦国芬私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三套房屋。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立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