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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会强与裴群才、高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强,裴群才,高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723号原告:李会强,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被告:裴群才,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被告:高月琴(勤),女,成年,住××。原告李会强与被告裴群才、高月琴(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会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