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会强与裴群才、高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强,裴群才,高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723号原告:李会强,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被告:裴群才,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被告:高月琴(勤),女,成年,住××。原告李会强与被告裴群才、高月琴(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会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