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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炳祥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炳祥,江炳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江炳兴,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江炳祥,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炳祥,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炳雄,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上诉人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炳祥、江炳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颖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