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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505高林与江苏克诺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曹继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江苏克诺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曹继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505号原告:高林,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红,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克诺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园锡贤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陈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继兵,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经理,住东台市。原告高林与被告江苏克诺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曹继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高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林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高林负担。审判员  臧田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