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11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赵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赵大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11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北路1号。负责人:殷兆兵,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赵大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大清,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以下简称句容农行)与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圆制桶公司)、赵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句容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承、被告三圆制桶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清、被告赵大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200000元,利息417134.4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自2017年2月21日起,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计35617134.47元;2、若被告三圆制桶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要求实现抵押权且费用由被告三圆制桶公司负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三圆制桶公司共签订9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共计发放贷款35200000元给被告三圆制桶公司,被告三圆制桶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被告赵大清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发放后,被告三圆制桶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三圆制桶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原告诉称的本金及利息均没有归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但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归还;可以与原告协商调解。被告赵大清未辩称,被告赵大清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是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12月18日,原告句容农行与被告三圆制桶公司签订9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期限、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债务,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上浮百分之五十。原告与被告三圆制桶公司签订了7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三圆制桶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句土国用(2006)第05480号、句土国用(2011)第026912号、句土国用(2008)第012980号、】、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1**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1**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1**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1196174**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1196174**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1196174**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1196880**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1196412**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0**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0**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0**号】为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且履行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借款优先受偿。被告赵大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原告按照约定共计发放给被告三圆制桶公司借款本金35200000元,并在借款凭证上约定了利率、到期日、结息方式等,后双方陆续签订了8份借款展期协议。现借款陆续到期,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并且被告也表示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借款。2017年3月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款展期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清单、最高额保证合同、他项权利证书以及到庭原告的相关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农行与被告三圆制桶公司、赵大清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三圆制桶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352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三圆制桶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被告赵大清为三圆制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当对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2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赵大清对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有权以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句土国用(2006)第05480号、句土国用(2011)第026912号、句土国用(2008)第012980号、】、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1**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1**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1**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1196174**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1196174**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1196174**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1196880**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1196412**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0**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0**号、句房权证后白镇第0460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886元,由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19886元,被告赵大清对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审 判 长 张厚祥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许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江思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