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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与张树萌、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张树萌,李娜,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4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住所地:东阿县府前街177号。负责人:王洪庆,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市场营销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尚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市场营销部客户经理。被告:张树萌,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被告:李娜,女,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被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香江路。法定代表人:王中森被告: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高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沈春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诉被告张树萌、李娜、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