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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任巍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640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巍峰,男,1993年7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汾阳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案发前暂住太原市。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9日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1月26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巍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晋0106刑初4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巍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材料并依法讯问上诉人任巍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7年4月3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任巍峰至本市迎泽区新建南路56号山西医科大学15号女生公寓楼510宿舍,盗窃被害人李某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包一个,内有型号为SVF153A1QT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438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原判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任巍峰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7年4月3日凌晨,我下班后从店里出来过来马路从学校大门北面的铁栅栏翻进校园里,到了宿舍楼顶楼看到一个门开着,我就开了门看到右手边下铺没有人,放着一个黑色的电脑包,拿着电脑包我就走了,之后回到店里我就睡了。2、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盗电脑价格为1438元。3、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4、抓获经过,2017年4月7日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好好吃锅盔坊”将被告人任巍峰抓获,经对其暂住的员工宿舍依法进行搜查,起获李某被盗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任巍峰对盗窃实施供认不讳。5、被害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4月2日晚10点左右,同学借我的笔记本电脑放在宿舍下铺,晚上睡觉未插门,第二天中午发现笔记本不见了。6、证人张某的证言,我于2017年3月20日左右借了同学李某的笔记本电脑,在4月2日晚上用完电脑之后就放在了宿舍下铺,晚上睡觉没有插门,第二天中午发现电脑不见了。7、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暂住的宿舍内搜查出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一台。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9、被盗笔记本电脑照片、视听资料、尿样检测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检测照片、同步录音录像审核登记表。10、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9日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1月26日被释放)。11、关于被告人任巍峰前科劣迹的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任巍峰有前科劣迹。以上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原判均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任巍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任巍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任巍峰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任巍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任巍峰的上诉意见:其是在主动往回送电脑时被抓的,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巍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上诉人任巍峰的上诉意见,经查,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其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案发后,经公安人员侦查,锁定任巍峰系犯罪嫌疑人并在其暂住处将其抓获,并从该暂住处当场起获被盗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而其所提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在考量其系累犯、自愿认罪等从重、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进行量刑,且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对其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任巍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顺军审 判 员 王 宏审 判 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志刚书 记 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