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伟、张德秀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张德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德秀,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系高伟之母。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2区。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伟、张德秀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3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高伟损失170757.38元、赔偿张德秀损失1822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高伟、张德秀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宗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