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晓燕与张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燕,张芬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初6343号原告:吴晓燕,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化工原料公司退休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国,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芬,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南开区东北角古玩城2单元1-19号灵石轩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吴晓燕与被告张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晓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鹤,被告张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24.38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衣服损失费89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15时许,原告路过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古玩城2单元一楼时,被被告饲养的猫抓伤,大衣、裙子抓坏,原告报警。原告就医产生医疗费2124.38元、衣服价值896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经民警调解未果,因而成诉,原告保留因后续治疗及治理疤痕所产生费用的追诉权利。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所养的小狗是否有饲养证,小型犬没有佩戴牵引绳,极容易惊吓其他人,而且事发地点在东北角古玩城,东北角古玩城是用来为游客购买物品的场所,是不允许带宠物进去。作为原告私自将小型犬未带牵引绳而且擅自带入公共场所是引发事件的起因,应承担此事的主要责任;第二,作为被告喂养的猫是属于流浪性质的,它并非是被告所饲养,作为被告并不构成流浪猫的主人;第三,关于原告所花医疗费是否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无利害关系的医院就诊,请求原告出具;第四,关于原告提到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轻伤以上才有精神赔偿,民事上要由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所以精神赔偿是不存在的;第五,关于衣服损失,被告不予赔偿,原告需要出具受损衣服的原始票据,原告的衣服损失应由有责任的人来承担,原告在事发当时已经及时报警,经过了公安机关的解决,但是公安机关既没有要求赔偿也没有确定被告责任,原告的衣服也不是刚刚出厂的物品,一经穿用定要折价,而且原告的衣服也不知道是何年何月所购买,需要经有权机构确定。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系完全民事责任主体;2.情况说明、调解意见书、询问笔录三份、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被被告饲养的猫抓伤的情况;3.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证明原告因被猫抓伤后的就医情况;4.挂号条、门诊收据,证明原告为看病支出医疗费2124.38元;5.证明、光大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大衣、裙子实物及警方照片,证明原告于2016年12月17日在天津一商友谊商场朗姿专柜购买涉案大衣、裙子共花费8960元及上述衣服被被告所饲养的猫毁坏的情况。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的内容无异议,但是在事发报警之后,警察到来的时候,原告只是提出去看病,当时未提出衣服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0日下午3时许,原告怀抱着一只狗,经过古文化街古玩城2单元一楼时,被一只猫抓伤,原告随即报警。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古文化街治安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查明抓伤原告的猫系被告所养。原告经指定医院就医,共计花费医疗费2124.38元。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古文化街治安派出所民警曾就此纠纷进行调解,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24.38元,并赔偿原告衣服损失费9000元,而被告不同意原告之要求,致调解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2124.38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衣服损失费8960元。另查,事发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古文化街治安派出所民警在该派出所向被告张芬进行询问,在2017年5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载明:“问:我们是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民警,现依法对你询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你听明白没有?答:我听明白了。……问:2017年3月20日下午15:54:10,我们公安机关南开分局古文化街治安派出所民警出警吴晓燕报警110被猫抓伤一事,到你的古文化街2单元1-19号霝石轩商店找你了解当时的情况?答:是的,当时民警来我的商店找到我了解当时的情况,我当时也和民警都讲了。问:你把当时的情况再具体讲一下前后的经过?答:2017年3月20日下午大约3点多左右,我在古文化街2单元1-19号霝石轩我的商店内,就听到外面楼道有猫和狗叫的声,因为我在古文化街2单元的楼道养了猫了,我就出去一看,……,过了一会派出所来了两个民警为我‘是否是你养的猫给对方抓伤了’,我说‘是’,民警问我‘猫呢?’,我说‘我给关笼子里了’,……”。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19日,该所民警曾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而致使调解未果。本院认为,被告所饲养的猫致原告受伤的事实,被告已经在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古文化街治安派出所民警向其进行的“询问笔录”中予以确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及所穿衣服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就医所支出的全部医疗费2124.38元。原告虽举证证明其在事发时所穿衣服是在2016年12月17日购买,价格为8960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衣服的使用用途在此次事件中所受损害程度或已完全丧失,因此其要求被告全额赔偿该衣服损失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情况,本院酌定被告以原告所购衣服价格的10%对原告予以赔偿。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本案中原告既未构成伤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精神损害及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芬赔偿原告吴晓燕医疗费2124.38元、衣服损失费896元,共计3020.38元;二、驳回原告吴晓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伟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