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谢国柱与李成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柱,李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0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谢国柱,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0日,乐都区居民。被执行人:李成功,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0日,海东市乐都区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国柱与被执行人李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30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成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成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李成功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存林审判员 马元尚审判员 李肃海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风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