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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州中景贸易有限公司、钟道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福州中景贸易有限公司,钟道湖,林少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31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康,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中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法定代表人:钟道湖,总经理被告:钟道湖,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林少君,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福州中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公司”)、钟道湖、林少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裁定冻结了中景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少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景公司、钟道湖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景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50000元;2.被告中景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3.被告中景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650元(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此后违约金仍按上述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中景公司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0000元;5.被告钟道湖、林少君对被告中景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本案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由垫福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企业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或以企业名下车辆提供担保并由企业出具担保函(LS10),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者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用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中景公司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名称为:福州中景贸易有限公司的垫付宝账号。2016年9月1日,被告中景公司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甲方(原告)根据乙方(被告中景公司)向垫付宝网站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合同还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等还款及违约责任。被告钟道湖、林少君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同意为被告中景公司领用合约项下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中景公司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11月8日,在卖方会员皱凌云处消费50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中景公司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其余被告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中景公司、钟道湖、林少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1份;2.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2份;3.交易记录1张;4.交易明细表1张;5.垫付宝欠款明细表1张;6.客户短信平台记录1份;7.付款明细、现金管理交易凭证各1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及原告的相应诉称、庭审陈述,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并据此认定原告的上述诉称事实在本案中属实。另据上述证据还查明的本案事实有:本案《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垫000184245/闽福州市000150,原告系合约的甲方,被告中景公司系合约的乙方。合约还约定: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乙方消费必须真实。根据钟道湖、林少君分别于2016年9月1日出具的编号:垫000184245/闽福州市000150《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钟道湖、林少君对上述合约下的乙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合约生效之日起至合约履行完毕止。本案垫付款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6日。2016年11月9日,扣减服务费后,案涉消费的卖方会员皱凌云通过银行转账,从原告处提现48800元。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案由定为追偿权纠纷,而依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系约定一方将货币移转给另一方,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数量货币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变更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但本案垫付款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属临时用款,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表明原告从事经营性企业资金融通,故本案中双方上述法律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垫付义务,被告中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中景公司偿还垫付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一并主张的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其合约约定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合并调整为按总计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的上述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费用中的保全措施申请费697元、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支付,依约、依法应由被告中景公司负担。原告诉讼请求钟道湖、林少君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俩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中景公司追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中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50000元,并支付以垫付款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总计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7日起计至上述垫付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二、被告福州中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措施申请费69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57元;三、被告钟道湖、林少君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道湖、林少君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州中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1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被告福州中景贸易有限公司、钟道湖、林少君共同负担13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义奔审 判 员  冀 东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建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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