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启德与被执行人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德,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762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德,男性,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丁少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宁0105执762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德与被执行人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启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05执7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孔令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