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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刘玲、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刘玲,李峰,李胜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966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朱亮,该行行长。被告:刘玲,女,汉族,1990年10月28日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李峰,男,汉族,1989年01月04日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李胜前,男,汉族,1991年09月26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诉被告刘玲、李峰、李胜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玲、李峰的住址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地址,又未交纳公告费,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国汉人民陪审员  胡本源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