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瑛与余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瑛,余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06号原告张瑛,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余涛,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孔祥明、卢珍(实习),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瑛与被告余涛合伙经营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瑛立案时未提供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长社审 判 员 贾立法人民陪审员 刘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