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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瑛与余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瑛,余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06号原告张瑛,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余涛,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孔祥明、卢珍(实习),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瑛与被告余涛合伙经营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瑛立案时未提供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长社审 判 员  贾立法人民陪审员  刘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