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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莹与张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张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809号原告王莹,村民。被告张浩,村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泾渭西路渭水名居1-112号。法定代表人:王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诉被告张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莹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148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740元)。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