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费维成、刘世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费维成,刘世萍,淮北市光大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824号原告:张海燕,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费维成,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世萍,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光大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1-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白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海燕与被告费维成、刘世萍、淮北市光大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