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1281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姜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姜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281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商路65号。法定代表人:鞠晓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姜建平,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姜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许廷廷书 记 员 曹梦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