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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昌燕、王若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燕,王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异42号案外人:张玉保,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斌,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昌燕,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静静,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若雷,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昌燕与被执行人王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玉保于2017年7月12日对成武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3民初120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玉保称,请求撤销成武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3民初1201号对王若雷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刘昌燕请求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王若雷位于成武县成武镇古城街的房产成房字第××号(拆迁号××东关片区)已于2013年10月6日出售给案外人张玉保,该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案外人张玉保。因此涉案查封裁定应当纠正。申请执行人刘昌燕称:原案申请执行人刘昌燕查封被执行人王若雷的房屋合理合法,应当驳回张玉保的申请。被执行人王若雷称:我认可案外人张玉保的申请请求。本院查明,2013年10月6日,案外人张玉保与被执行人王若雷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将涉案房产以20万元出售给张玉保。同日,王若雷为张玉保出具购房款20万元的收条一份。另查明,2017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7)鲁1723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书,将涉案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若雷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因此,应认定王若雷系被查封房产的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规定,本案中案外人张玉保2013年10月6日合同签订至2017年6月23日法院查封期间未办理登记,亦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登记,因此,案外人张玉保的异议不能排除执行,应予驳回。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驳回案外人张玉保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周生勇审判员  刘昌军审判员  王胜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