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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1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欧阳某、谷某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1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欧阳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谷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贺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欧阳某、谷某某、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65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76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5月14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实际计算至全部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2、支付受理费3228元、公告费167元、执行费14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以上暂共计18079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欧阳某、谷某某、贺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8079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