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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1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执行刘元贵、刘吉洪、肖录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会理县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元贵,刘吉洪,肖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10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负责人候宝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会理县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元贵,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城关镇环城南路149号,身份证号:5134251968********。被执行人刘吉洪,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通安镇街188号,身份证号:5134251966********。被执行人肖录英,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城关镇县府街39号,身份证号:5134251968********。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会理县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元贵、刘吉洪、肖录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会理县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元贵、刘吉洪、肖录英未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吉洪、肖录英位于会理县建设路51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73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0351050号)进行了查封、冻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6)川340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吉洪、肖录英所有的位于会理县建设路51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73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0351050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马新强审判员 胡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