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秀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正邦原种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秀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正邦原种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秀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新镇镇庄头村。法定代表人:邢长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正邦原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注协大厦公寓二号楼西四单元四层东户。法定代表人:胡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书华,江西正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秀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邦原种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17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秀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倩倩 百度搜索“”